記者近日在廣西、廣東、山東等地采訪了解到,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墊資、BT項目、合資建設等方式,進行市政和基礎設施建設,但因財力困難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債務,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,這些“政府債主”多次討債未果,不得不借高利貸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債務利息,有的不堪重負瀕臨破產,有的甚至輕生自殺。(8月6日《經濟參考》)
面對強大的官賴,作為自然人或企業(yè),顯然力量過于單薄,很難與之抗衡,加上由于多為歷史欠賬、物是人非等多重原因,也不可能從根本上鏟除官賴所賴以生存的溫床。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堡壘,激濁揚清,滌蕩官賴積弊,司法義不容辭。
近年來,不少政府機關的合同糾紛案件進入司法程序,人民法院也依法裁判了政府債主勝訴?啥喾N因素使然,如少數政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、特權思想嚴重,自恃特權,對法院執(zhí)行拒不配合,甚至用權力設置執(zhí)行障礙;有的是根據法律規(guī)定,政府的辦公樓不能查封,財政專項資金不能凍結,政府可供執(zhí)行財產有限,執(zhí)行能力薄弱等,導致勝訴判決難以執(zhí)行。對司法而言,政府欠款執(zhí)行不到位,有損司法權威,還會叫人產生一種權大于法的法治錯覺。對政府機關而言,欠錢不還,與誠信政府、法治政府、責任政府建設格格不入。
保護惡就是損害善,放縱惡就是引導罪過,司法必須堅決對官賴亮劍,拆除官賴,這是實名所在,更是現(xiàn)實所需。要鏟除官賴,離不開司法堅持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、排除干擾、居中裁判,依法判決官賴敗訴,矯正社會正義,離不開法院及時啟動專項執(zhí)行活動,集中力量打擊官賴,更離不開法院開動腦筋,創(chuàng)新執(zhí)行舉措,要考慮到官賴的特點,制定出足以威懾官賴的執(zhí)行舉措,如預拘留,以通知的形式告訴有履行能力的官賴,再不履行將對其政府負責人采取拘留措施,倒逼官賴履行。
喬子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