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一項由財政部開展的地方債課題研究報告建議,研究制定《地方政府破產法》,從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應承擔的債務風險責任,在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,允許地方政府宣告破產,并規(guī)定債務重組及債務清償程序,確定上級及中央政府在其中的責任。(11月13日《21世紀經濟報道》)
在國外,地方政府破產并非新鮮事。但是,在中國談到政府破產,還真是一個新詞匯。地方政府破產了,政府的臉面放在哪里?政府機構如何運轉?民生利益如何保障?地方政府破產或許會引發(fā)許多擔憂。
需要澄清的是,地方政府破產不意味著政府機構停止運轉,而是對政府現存的資產進行清算,對政府債務進行清償、重組,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。地方政府資不抵債時允許其破產,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擔債務風險,遵守欠債還錢的底線,挽回政府公信力,不再盲目舉債,其積極意義不可小視。
雖說有專家認為,我國的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,但是政府債務是關系經濟健康發(fā)展的重要變量,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借債只鋪攤子不管還,過分依賴賣地還賬,地方變相融資問題比較突出。只有從法律制度上對地方政府舉債進行約束,有效防范地方債務風險,才能保持地方經濟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,避免政府借債不還,傷害政府公信力與民生利益。
盡管經過國務院批準,部分地方政府被允許自主發(fā)債,但是部分地方政府只管借不管還,政府財力被嚴重透支,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(huán)的怪圈。有業(yè)內人士指出,一些地方政府依托政府融資平臺等方式過度舉債已接近極限,債務率已高達150%以上,個別縣市債務率已經超過400%。據《經濟觀察報》報道,不考慮利息因素,個別鄉(xiāng)鎮(zhèn)不吃不喝還債需要400年。如果沒有中央的轉移支付,有的地方政府恐怕早就破產了。
面對地方債務風險擴大的現實,聽取財政部長課題組的建議,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,把地方政府融資舉債納入法制軌道,允許地方政府破產,很有必要。不過,允許地方政府破產是一種事后補救措施。要防控政府債務風險,還要前移監(jiān)管關口,給地方政府舉債套上法律“緊箍咒”,對地方政府舉債比例、數額進行科學界定,并提高法律制度執(zhí)行力,治理地方過度負債,防止地方政府舊債未還又添新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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